此前,颇受市民非议的“没有粘贴黄绿标罚200元”的条款被“拿下”。而被市民质疑“违法”的一些规定,则再次现身。
看点
“没有粘贴黄绿标罚200元”被取消
新出台的《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版(以下简称“意见稿2012版”)共28条,比两年前的版本少了6条。
其中,屡遭市民质疑的“没有粘贴黄绿标罚200元”被取消。
意见稿2010版中规定“没有粘贴黄绿标罚200元”,有市民质疑这个规定在上位法中是“设禁不设罚”,而郑州市的相关规定是“设禁设罚”。市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后,2010年9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废止了该条款。
该条款被废止后,意见稿2010版又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在定期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每辆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于是再次被市民质疑为“变相处罚机动车不贴黄绿标”。
1质疑
“不贴黄绿标不得上路”
意见稿2012版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早在意见稿2010版中,就曾出现类似内容,被市民质疑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没有说“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市民认为,不贴黄绿标不能上路这一条,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2质疑
“不检测尾气不年检”
意见稿2012版第十一条:未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
这条内容,与被市民质疑的意见稿2010版内容相同。其质疑理由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这就是说,车主只需要提供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就必须为车主办理年检;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就要颁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未提及要进行尾气检测。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增加的附加条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3质疑
“新车上牌、旧车转移,都得检测尾气”
意见稿2012版第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验,但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除外。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这两条也曾在意见稿2010版出现。简单地说,两版征求意见稿,都为新车上牌设置了两个前置行政许可,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郑州市政府并没有这个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