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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 高速公路岂可发明“超时费”
2012-05-15 来源:今车网

 

   据报道,近日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因身体不适在高速路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路时被要求缴纳385元的“超时费”。

   对此,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方面称,《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记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明确规定了,在河北省境内的路段内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都要收“超时费”。北京和湖南也有类似规定。

    首先,这个超时费的条款,不见于任何一部国内的法律,其次,休息是在休息区,并没有占用公共的车道,这个“超时费”和商家的霸王条款属于同类性质。

    依据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说法,司机们累了不是不能休息,但要到服务区里面的宾馆招待所去休息——出示住宿或餐饮票据,“超时费”就可以免收了。还解释说,此举是为了防止有的司机“换卡逃费”。我认为,第一个说法等于强制消费——车里也能睡觉,为什么一定要到宾馆里消费呢?不管怎么说,反正就是要收钱,要么是“超时费”,要么是住宿餐饮费。第二个说法关于“换卡逃费”,是高速公路自己应该想办法解决的问题,以绑架无辜司机的权益来堵塞“换卡逃费”漏洞,毫无道理,手段蛮横。一个本该是公共服务产品的管理部门,连司机睡觉都要“宰一刀”,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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