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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范校车司机 要求3年以上驾驶经验
2012-04-13 来源:今车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日前公布施行。条例明确了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此外,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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