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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还是交车日 “三包”期如何起算
2012-02-15 来源:今车网
     昨天,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等长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针对国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11条修改意见,并已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修改意见稿指出,汽车“三包”规定应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为规制某些“黑心”商家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修改意见稿建议应明确规定在汽车“三包”期内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汽车“三包”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但实践中,消费者购买车辆往往是先付款后取车,甚至有些情况下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1—2个星期才能拿到车。长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建议汽车的“三包”期起算时间应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但长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在履行“三包”义务时额外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车辆使用费或者折旧费。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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